在非公有制企業(yè)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引導非公有制企業(yè)了解、選擇、接受仲裁,具有四個方面的重要意義。
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高度看,六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發(fā)揮仲裁的積極作用”。仲裁的立法宗旨、文化理念、價值目標及社會效果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包 含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各方面內容都息息相關。因此,依法做好非公有制企業(yè)民商事糾紛仲裁工作將是工商聯參與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一項重要工作內 容。
從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成長的角度看,仲裁具有一些獨特的優(yōu)勢和作用。一是公平公正,能夠更好地避免因企業(yè)所有制性質不同而產生的歧視。仲裁機構獨立于行 政機關外,靠自身的運作維持生存,公正辦案是仲裁贏得社會信任、爭取案源的前提。在某些法律不完善之處,仲裁員還可根據商業(yè)慣例、公平合理原則和自己的良 知及道德標準定案。二是尊重意愿、保守秘密。仲裁一般情況下實行不公開審理,能有效保護非公有制企業(yè)的專有技術和商業(yè)秘密,也能避免因敗訴對自身形象所造 成的消極影響。三是快速簡便、成本低廉。仲裁實行一裁終局,避免無休止的纏訴和案件的久拖不決,可為非公有制企業(yè)節(jié)省時間、財力和精力,是一條低成本的私 權救濟途徑。四是專家辦案、服務性強。沒有“門難進、臉難看、事難辦”的通病。五是國際化、全球化強,能為非公有制企業(yè)“走出去”提供服務保障。
從發(fā)揮工商聯作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助手作用的層面看,今年,國務院法制辦把在非公有制企業(yè)中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列為仲裁工作的一個領域。全國工商聯法律 部與國務院法制辦協(xié)調司已經有一定的合作經驗,地方工商聯與仲裁機構也有一定的合作基礎。這些為我們在仲裁這一特定的領域發(fā)揮政府助手作用,明確了任務, 奠定了基礎。工商聯應根據自身的職能,利用自身優(yōu)勢,營造氛圍,提高非公有制企業(yè)對仲裁的認知度。
從履行商會職能的角度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章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仲裁委員會由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tǒng)一組建,這從立法制度上,確定了商會 在配合政府推動仲裁發(fā)展方面是責無旁貸的。歷史上,商會在仲裁制度的產生和完善過程曾起到載體和平臺的作用。商會作為商人的自治性組織,自其誕生之日起就 將民商事仲裁作為自己的一項職責,仲裁是世界各國以及國際性商會的日常重要事務。可以說,仲裁制度與商會有著天然的血緣關系。